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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章导论
刑法总论以我国《刑法》总则部分的规定为根据,从法教义学的立场出发,系统阐述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原则和制度,使同学们系统掌握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知识经验,培养同学们运用所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实际案件的能力,引导同学们理解我国刑事法治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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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刑法总论导读
刑法总论以我国《刑法》总则部分的规定为根据,从法教义学的立场出发,系统阐述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原则和制度,使同学们系统掌握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知识经验,培养同学们运用所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实际案件的能力,引导同学们理解我国刑事法治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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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的神奇三问:刑法的基础概念
什么是刑法?为什么需要刑法?怎样理解刑法?本章将讲述刑法的概念、特征、目的和机能以及刑法的规范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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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什么——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是以刑罚为主要制裁措施的法律或法律规范。刑法的特征是指刑法自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属性。主要特征为:规制对象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保护法益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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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为什么——刑法的目的和机能
刑法的目的,要说明刑法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我国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民;刑法的机能,要说明刑法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刑法有三大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行为规制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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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怎么办——刑法的规范和解释
立法者在刑法中设置刑法规范,司法者通过解释将刑法规范适用于案件的处理,才最终能使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落到实处。刑法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组成,它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说明。其基本方法是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和历史解释。刑法解释的类型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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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事法治精神的内核: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也可以说是刑事法治精神的内核。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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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治之魂”——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为现代刑法注入了“法治之魂”,是法治精神在刑法领域的延伸和表现。在本节,将从含义、理论基础、基本内容、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与刑事司法上的实现四个方面给大家讲述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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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平等之心”——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宪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化,是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法领域中的具体贯彻与体现。在本节,将从基本含义及具体体现两个方面给大家讲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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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正之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树立宽严相济的刑法理念,树公正之气,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在本节,将从基本含义、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上的体现两个方面给大家讲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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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所实施的,刑法的效力范围主要解决刑法适用于哪些刑事案件,即解决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区域在什么时间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约束力。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对刑法的效力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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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无所遁形”——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刑事管辖权主要有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辅的刑事管辖混合体制。本节课主要和大家学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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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有教而诛”——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到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主要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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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不可触碰的底线:犯罪概说
犯罪,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概括性总称,反映出各种具体犯罪的共性。本章主要阐释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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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罪与非罪的总界限——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本节将为大家讲述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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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此罪与彼罪的类分——犯罪的类型
犯罪分类,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者犯罪所具有的某些共同属性,将犯罪划分成若干相互对应的类别。简单来说,就是对此罪与彼罪的类分。在本节,将从理论和规范两个方面给大家讲述犯罪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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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犯罪的理论模型: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简单地说,是指判断一个行为成立犯罪的规格或者标准,我们称之为理论模型,就是指它像模子一样,如果一个行为和它完全吻合,就是犯罪,不完全吻合就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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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三性统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犯罪构成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分别是法定性、规范性和体系性,我们简称为“三性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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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三元并立——犯罪构成的体系
]综观世界各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我国的四要件体系,二是大陆法系的三阶层体系,三是英美法系的双层次体系,这三种体系具有差异,同时存在,我们称之为“三元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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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三类共存——犯罪构成的类型
犯罪构成的类型主要有三种划分方法,分别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以及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我们称之为“三类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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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刑法保护的对象:法益
法益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什么是法益?它为什么如此重要?它有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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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以人为本”——法益的概念、特征、类型
法益是建构刑法体系的基石,但什么是法益,它有哪些特点,又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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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法益的地位与功能
没有法益侵害,难以成立犯罪。法益具有立法指导功能、对犯罪本质的确认功能、司法解释功能、理论分类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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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性的,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侵害,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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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纵横于事实与规范间:行为的一般理论
行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可以说,整个刑法体系就是建立在行为理论之上的。但“什么是行为”是一个非常艰深的问题,不同的学派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在刑法学发展历史上,形成了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以及消极行为论五种不同的行为理论。本节将为同学们一一讲述这些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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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何者不可为:刑法中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行为一词在刑法中有三种含义,包括最广义的行为、广义的行为与狭义的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具有自然、社会和规范属性三个基本特征。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单独行为、同时行为与共同行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四种基本类型。本节将讨论狭义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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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应为且能为而不为: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形式。这种消极的动作不仅包括身体的静止和消极状态,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也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身体举动。本节将主要为同学们讲述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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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不应有而有之:刑法中的“持有”
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融的特点,本节就为同学们讲授刑法中“持有”的内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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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法益不能承受之害: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最根本的因素,关系到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本节主要介绍危害结果的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及在理论上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对其进行的五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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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追责之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本节从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入手,然后分析理论界中关于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四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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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体要件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有行为人。但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就不能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也即犯罪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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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不能“一刀切”——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划分及意义
达到一定的年龄,是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和外部标志。行为人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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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厘清刑法上的“生日”——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
只有明白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如何计算,才能明确行为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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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人文关怀——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鉴于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呈现多发趋势下,我国出于人文关怀精神,对老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罚进行了单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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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自造风险——原因自由行为
如果一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可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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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法律不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正是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之一。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即使其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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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社会经济发展下的特殊产物——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不仅只有自然人,还包括了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不仅特征不同于自然人,而且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也不同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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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无犯意则无犯人:犯罪主观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犯罪主观要件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构成犯罪必须要满足主观要件,否则会有客观归罪之嫌。本章从犯罪故意、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的关系、犯罪过失的本质等七个方面来认识犯罪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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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非难性的主观根基:犯罪故意
从我国刑法第14条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专题将分别从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以及犯罪故意的不同类型两大方面来讲述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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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不知法不赦?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的关系
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故意的成立要件在我国存在争议,理论界存在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说这三种学说。本专题将通过比较分析三种学说,探寻何种学说更适合我国刑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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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辞旧迎新”:犯罪过失的本质
犯罪过失是刑法上关于犯罪人犯罪时心理状态的理论,不同时期的人们对犯罪过失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人们对犯罪过失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新旧理论的交替彰显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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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马虎”与“自负”同行:犯罪过失的分类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把犯罪过失分为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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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恶欲与潘多拉: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在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之外,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中还存在着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两项内容,它们同样能够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节主要介绍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各自的概念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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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法律宽恕不能:主观罪过的阻却事由
法律不强人所难,人的能力在面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不能时,法律不应该给人们强加过高的义务,因此刑法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损害但不会被处罚的情况,接下来跟随本章的学习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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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所欲非所求: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及处理方法
很多时候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现实并不尽一致,发生认识错误。刑法中,根据错误的不同内容,将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本节课将为大家讲述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以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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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有损害不一定违法:阻却犯罪性的行为
阻却犯罪性行为,又称为“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本章主要论述了阻却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及种类,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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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似是而非:阻却犯罪性行为概说
阻却犯罪性行为具有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特征。除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外,阻却违法性行为还包括法令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业务正当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推定的同意和义务冲突六种情况。本节将为大家详细讲解阻却犯罪性行为的特征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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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邪不压正: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刑法》,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专题,将为大家讲解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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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在本专题,将为大家讲解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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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非典型性犯罪构成:犯罪停止形态
本章的犯罪停止形态,属于非典型的犯罪构成。正是因为它们的非典型性,我们才更需要了解这类犯罪的处罚根据、处罚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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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磨刀霍霍”——犯罪预备
本节将讲述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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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求而不得”——犯罪未遂
本节将讲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未遂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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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迷途知返”——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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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并非一人的罪恶:共犯形态
在实际的犯罪现象中,有些犯罪是单独一人完成的,这种犯罪就是单独犯;有些是二人以上参与完成的,这种犯罪就是共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简称,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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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横看成岭侧成峰:犯罪参与体系的类型及基本立场
学习共犯形态时,首先需要了解犯罪参与体系,因为在不同犯罪参与体系下,对共犯的认定、定罪与处罚是不同的,确定犯罪参与体系是我们开始共犯理论学习的前提。从不同的角度看待犯罪参与人,形成了“区分制”体系和“单一制”体系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参与体系,可谓是“横看成岭侧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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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诿过于人岂可得: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般来说,成立共同犯罪后,各共犯人都要对危害结果负责,一人既遂则全体既遂,在简单共同犯罪中,甚至会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一个人需要为他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主体、客观、主观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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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且识庐山真面目:共同犯罪的本质
认识共犯本质才能解决诸如“狭义共犯的完成形态”等疑难问题。关于共同犯罪的本质,有不同理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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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乱花渐欲迷人眼:共同犯罪的分类
如何对共同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是认定共同犯罪,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关键。在我国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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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莫为浮云遮望眼:间接正犯的概念与成立范围
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人,就是间接正犯。成立间接正犯不要求行为人参与共同实施。肯定间接正犯意味着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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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莫为浮云遮望眼:间接正犯
我国《刑法》第26条至第28条主要根据不同犯罪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了分类并分别赋予了不同的刑罚处罚。此外,《刑法》第29条还对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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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多少楼台烟雨中: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犯罪类型,往往会与犯罪停止形态、刑法中的身份、认识错误等问题发生竞合,进而产生了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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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令学者绝望,实务上无解”:罪数形态
罪数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个数,危害行为构成一个犯罪的,是一罪;构成两个以上犯罪的,是数罪,包括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并合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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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山重水复疑无路”——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又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以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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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柳暗花明又一村”——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法定的一罪主要包括结合犯、集合犯和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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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横看成岭侧成峰”—— 并合的一罪
并合的一罪,又称处断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主要包括连续犯、吸收犯以及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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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远近高低各不同”——数罪的认定与类型
在实践中,除了比较容易认定的典型数罪外,貌似一罪,实为数罪的情况仍然较多,主要包括行为触犯一个分则条文实为数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实为数罪、在犯罪过程中超出原犯罪的范围成立数罪、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后另起犯意构成数罪四种情形。数罪的类型则主要包括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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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难以承受之重:刑罚
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会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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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刑罚概说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并被冠以“刑罚”之名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制裁方法。刑罚的制定、适用以及执行承载着特定的使命,这就是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对不同的对象能产生不同的积极作用,这就是刑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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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刑罚面面观:刑罚体系
为了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各国的立法者总是在各种惩罚措施中选择最有效的惩罚方式作为刑种,并依其轻重程度排列成序列,从而构成一国的刑法体系。我国刑法根据我国的刑罚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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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自由刑
自由刑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为基本特征的刑罚方法。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刑罚体系中,自由刑居于核心地位。具体到我国刑罚体系中,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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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生命刑
人的生命最为宝贵,被剥夺后不可能恢复,因此,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种。近二三十年来,死刑存废问题在我国也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基于各方面考虑,最终保留了死刑,但这绝不意味着死刑可以被滥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一直新中国建立以来坚持的死刑政策,我国刑法也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多方面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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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财产刑
财产刑就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财产刑有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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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资格刑
资格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从事一定活动资格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其具有政治上对犯罪人进行否定评价的作用,还具有剥夺或限制犯罪人利用某种资格进行再犯罪的功能。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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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刑罚的裁量,又称量刑,是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刑罚的执行,则是指有关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的各种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裁量中的重要问题包括累犯、自首、坦白、立功、缓刑以及数罪并罚问题;刑罚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则主要是减刑和假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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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从重量刑的情节——累犯
刑法中的累犯有特定的含义和严格的要求。一般累犯的成立有四个方面的条件;特别累犯的成立相对简单。累犯还会产生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累犯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法院可以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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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从宽量刑的情节——自首、坦白与立功
成立一般自首,要满足两个大的条件,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特别自首也包括两个方面条件,即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以及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坦白则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是指在法院判决之前,犯罪人有揭发他人罪行或者提供重要案件线索等积极表现,从而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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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一人犯数罪的裁量——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有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制度。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形,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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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附条件的不执行——缓刑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仅指暂缓执行制度,即指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主刑的制度。缓刑的适用条件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必须同时遵守《刑法》规定的考验事项。在缓刑考验期间,如果发现漏罪、再犯新罪以及不遵守相应考验规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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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行刑中的优待——减刑与假释
狭义的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自由刑的制度。我国刑法规定了减刑的具体条件。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对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执行一定刑期以后,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如果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余刑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国刑法具体规定了假释的条件和考验事项。在假释考验期间,如果发现漏罪、再犯新罪以及不遵守相应考验规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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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刑罚的消灭:责任在时间上的规定性
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或者对行为人执行所判处刑罚的有效期限,即诉讼时效。时效有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之分。超过时效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今天我们来讲刑法上的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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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刑罚止于过时:时效
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或者对行为人执行所判处刑罚的有效期限,即诉讼时效。时效有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之分。超过时效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今天我们来讲刑法上的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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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结语
刑法学理论是要借助对刑法规范适用生活事实的说明,达到本国刑法报应和预防的刑罚目的。我们主张中国刑法学,必须坚持以中国刑法规范为切入点来构建具有自己特色的理论体系,借鉴不等于无视中国刑法规范的现实状况的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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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刑事法治中国特色的诠释
通过刑法总论的具体学习,更深刻地体会到极具中国特色的刑事法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