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章法治中国的历程
法治中国的历程
——以法院为坐标(改革开放后直观感受)
审判机关 打官司
一、刑事审判庭建立(1980年前后)
二、民事审判庭建立(1984年前后)
三、经济审判庭建立(1988年前后)
四、行政审判庭建立(1992年前后)
2000年之后 行政法(行政诉讼)的发展
最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新司法解释的发布 -
●0.1刑事审判庭建立(1980年前后)
1978年改革开放后,地方基层法院陆续恢复正常的审判职能,当时,刑事审判工作最早恢复,老百姓理解为刑事审判庭建立。
-
●0.2民事审判庭建立(1984年前后)
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离婚案件少量出现,刑事审判附带审理“捉襟见肘”,老百姓理解为民事审判庭建立。
-
●0.3经济审判庭建立(1988年前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领域取得巨大成绩,经济纠纷大量出现,经济审判庭从民事审判庭中独立出来,老百姓理解为经济审判庭建立。
-
●0.4行政审判庭建立(1992年前后)
1989年,全国人大制定通过《行政诉讼法》,到1992年,地方基层法院陆续建立行政审判庭,此时,老百姓理解为“民告官”。
-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行政法关系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
●1.1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涵义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公益性
3、整体性与能动性(司法)
4、过程性(司法)
5、法定性与裁量性
6、被监督性
二、行政法的涵义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物实施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三、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
(一)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二)国际条约、惯例:这常涉及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
四、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即行政救济法)
五、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形式多元(没有完整的统一的法典)
2.内容广泛、易变
3.效力多元:
①效力层级多元
②效力适用范围多元
(二)行政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
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且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
●1.2行政法关系
第二节行政法关系
一、行政法关系基础问题
(一)概念
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涵义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三)比例原则(必要原则)
1、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目的上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
2、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从手段上对行政行为所作的要求,它是指行政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也即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3、衡量性原则(或称狭义比例原则)
衡量性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是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获致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换言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对手段的选择应按目的加以衡量。
行政成本的考虑,也属于衡量性原则(即狭义比例原则)范畴。
三、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性权力同样是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
●1.4行政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行政法又被称为“小宪法”,西方学者霍兰德把宪法典叫做“静态的宪法”,把行政法叫做“动态的宪法”)。
第三,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行政法的作用:
(一)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二)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
●1.5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第五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一、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以法国最为典型,被称为行政法的母国。
法国行政权二元化,司法权双轨制,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为模式,建立行政法院体系。
(二)英美法系: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
英国行政法内容:委任立法,行政裁判所,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行政法特点:独立的行政机构,委任立法,行政程序(政务公开制度)。
二、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
一般而言,行政法学总是在介绍行政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活动)法”、“行政救济法”三个相互关联、在逻辑上缺一不可的部分。
-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节 公务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
●2.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以行政法律关系设立的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行政优益权
(1)行政优益权的概念
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2)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以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3)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有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维护行政秩序,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务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4.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限。
(三)行政主体与其它相关概念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四)法定代表人
概念:是个人不是组织,代表行政主体而且是法定的。(如:公安局局长)
类型:①正职②无正职的副职③无正副职时主持工作的人
性质:基本等于行政首长,不过法定代表人侧重于法律诉讼,行政首长倾向于政治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在传统行政法学中,论述的重点被置于行政主体,而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论述并不充分。 -
●2.2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主体地位的取得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四)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概念:
所辖区域及事务---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是中央行政机关,是一国行政体制的核心。
2.国务院
3.国务院各部委(即国务院的工作部门)
4.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称直属局或一级局)
5.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二级局)
6.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7.国务院直属的企事业单位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按行政区域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四级。
派出机关的三种类型:
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②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管理所辖行政区域的行政事务,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有时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的,也只能以乡镇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内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三)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综合性、跨部门、跨行业,例如:审计、财政、工商、税务等。
专业性行政机关:专业性、行业性,例如:农业、林业、矿产等。 -
●2.3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以及个人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以及个人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概念
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和特征
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
(一)行政机构
1.行政机构的概念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设置若干办公和办事机构,以协助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
2.行政机构的特征
3.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类型
(二)其他社会组织 -
●2.4公务员
第四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简介:
(一)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三)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四)公务员的分类管理
(五)公务员对待上级的决定
(六)辞职辞退制度的完善
(七)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八)公务标志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
(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包括: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要有: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五种情形。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包括:开除公职、辞退、辞职、退休、离休、判处刑罚。
三、公务员的义务
四、公务员的责任
美国联邦道德规范局
道德局的徽章,“美国联邦政府道德办”字样内一只白头鹰眼光犀利,寓意着所有行政部门官员和雇员的行为都在“鹰眼”的注视之下,防止他们行为出格。 -
●2.5行政相对人
在传统国家统治形态中,国家的作用是以行政为轴心得以展开的,而行政又是以行政权为主线发挥其作用。因此,传统的行政法学大多以行政权或者行政主体的作用为主要研究对象,不重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
-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非合法状态 -
●3.1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案例:张敏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理案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公共服务性(二)从属法律性(三)裁量性(四)单方意志性(五)效力先定性(六)强制性 -
●3.2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概念: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某种具体处理的决定。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二)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三)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
●3.3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7.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8.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9.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10.自为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案例: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的时间节点 -
●3.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具体有:
1.即时生效
2.受领生效
①直接送达 ②委托送达 ③邮寄送达
④留置送达⑤公证送达(成本高)
3.公告生效
4.附条件生效
-
第四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专题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专题
一、行政主体适格
二、越权无效
三、禁止滥用权力
四、行政程序合法
五、执法证据充分
六、法律适用正确
七、行政行为的非合法状态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一)概念:因为明显的、重大的违法行为所致,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效力。
(二)要件
(三)法律结果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一)概念:是因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以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以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二)要件
(三)法律结果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一)概念:概念:因形势或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原合法的行政行为已经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二)要件
(三)法律结果
四、行政行为的补正:
(一)概念:对只有在程序上或方式上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加以事后纠正使其合法,将该行政行为作为当初无瑕疵的行政行为,以维持其效力。
(二)理论基础
五、行政行为的转换:
(一)概念:是指某种行为本来是违法或无效的,但是视为另一行政行为来评判时,不仅没有瑕疵,而且在其目的、程序、内容上都满足合法要件,则将该行政行为视为另一个行政行为,作为有效的行政行为来处理。
(二)理论基础
(三)实践事例 -
●4.1行政主体适格
一、行政主体适格
(一)概念
(二)我国行政主体的种类:
①固有职权主体
②设定职权主体
③授予职权主体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概念
2、授权与委托的比较
①行为主体,授权者与委托者均有主体资格;
②行为对象,授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委托对象(即被委托人)包括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
③职权要件,授权者与委托者均有行政职权;
④行为类别,授权为内部行政行为,委托包括内部和外部行为;
⑤行为客体,授权是行政职权,委托是行政管理事项;
⑥行为效果,授权产生新的行政主体,委托产生新的行为主体。
3、行政委托的操作
4、行政委托的四个分离
(四)行政职权的具体设定 -
●4.2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二、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一)概念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超越了法律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
(二)行政越权的表现
1、事项越权
2、空间越权
3、层级越权
4、设定越权 -
●4.3禁止滥用权力
三、禁止滥用权力
(一)概念
滥用职权,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职权范围内,但实施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者手段等不正当。
(二)滥用职权的表现
1、执法动机不当
2、执法目的背离立法目的
3、同案不同判(选择执法)
4、滥用自由裁量权
5、设置违法陷阱(钓鱼执法) -
●4.4行政程序合法
四、行政程序合法
(一)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为的过程以及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的总称。
(二)行政程序的五要素
1、步骤
2、顺序(步骤的合理排列就是顺序)
3、方式,指手段或措施
4、形式,书面或口头
5、时间
(三)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四)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五)行政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
1、主要步骤不得跨越
2、主要顺序不得颠倒
3、主要方式不得改变
4、法定形式不得变动
5、法定时间不得逾越 -
●4.5执法证据充分
五、执法证据充分
(一)概念
行政证据,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用来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材料,以及用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事实材料。
(二)行政证据的种类
(参照行政诉讼法第33条)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不同的行政执法行为对证据的不同要求
1、对证据要求特别严格的-----行政处罚
2、对证据要求一般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主要由相对方提供证据的------行政登记
(四)行政执法应收集的证据
1、证明谁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
2、相对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
3、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4、违法行为情节的证据;
5、减轻、从轻的证据。
2002年司法考试题
案例:郁祝军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
●4.6法律适用正确
六、法律适用正确
(一)概念
适用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把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应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从而导致一定法律关系发生的活动。
(二)我国法律文件的种类及效力位阶
(三)法律文件、行政文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识别
(四)法律文件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授权法与执行法
授权法,如《税法》;执行法,如《税法实施细则》
执行法在不与授权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一并适用。
3、专门法优于普通法
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与旧法
①违法行为发生并结束于旧法实行期间,行政主体在新法实行之后处理,适用旧法;
(此种适用是指实体问题,程序上适用新法)
②违法行为发生于旧法实行期间,结束于新法实行之后,行政主体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法律。
5、适用法律的技术规则 -
●4.7行政行为的非合法状态
七、行政行为的非合法状态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一)概念:因为明显的、重大的违法行为所致,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效力。
(二)要件
(三)法律结果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一)概念:是因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以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以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二)要件
(三)法律结果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一)概念:概念:因形势或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原合法的行政行为已经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二)要件
(三)法律结果
四、行政行为的补正:
(一)概念:对只有在程序上或方式上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加以事后纠正使其合法,将该行政行为作为当初无瑕疵的行政行为,以维持其效力。
(二)理论基础
五、行政行为的转换:
(一)概念:是指某种行为本来是违法或无效的,但是视为另一行政行为来评判时,不仅没有瑕疵,而且在其目的、程序、内容上都满足合法要件,则将该行政行为视为另一个行政行为,作为有效的行政行为来处理。
(二)理论基础
(三)实践事例
-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专题
行政处罚法专题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六、行政处罚的管辖
七、行政处罚的适用
八、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九、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
●5.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特征:①处罚主体特定;
②处罚对象 (行政处分)
③前提(刑罚)
④性质(行政强制) -
●5.2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
第三条第二款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救济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5.3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1、理论分类:①精神罚 ②能力罚
③财产罚 ④人身罚
2、法律分类(个别列举+授权)
⑴个别列举:①警告 ②罚款(罚金)
③责令 ④吊销或暂扣
⑤没收 ⑥拘留
⑵授权:(例如,证券法)
3、劳动教养与保安处分
唐慧案:压倒劳教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
2013年12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劳教制度被明确宣告废止。 -
●5.4行政处罚的设定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
2、行政法规(孙志刚案)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法规
4、规章
5、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
●5.5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2、授权组织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委托组织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的法律地位 -
●5.6行政处罚的管辖
六、行政处罚的管辖
1、职权管辖(工商与技监等,现在合并为市场监管局)
2、级别管辖
3、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和结果地的行政机关对其发现的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立案查处。 -
●5.7行政处罚的适用
七、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典型案例)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相对人的责任能力
3、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4、处罚与刑罚的竞合
5、追罚时效(移民局处罚案)
追罚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责期限,一律不得再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5.8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之基本要求
①事实清楚 (林业案)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②告知(初步裁定,前后一致)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之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之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之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
●5.9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基本要求
①公定力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收罚分离
2、当场收缴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强制措施
⑴加罚款(3%)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⑵拍卖或划拨
⑶申请法院 ①财产的查封
②存款的查封
③人员的拘留
-
第六章行政许可法专题
行政许可法专题
一、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规划
二、行政许可的涵义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性质
四、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五、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六、行政许可的范围、种类和设定
七、行政许可的实施
八、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九、行政许可法的缺陷与让步 -
●6.1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规划
一、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规划
1994年《行政许可法》纳入立法规划,但是进度缓慢,五次审议,几次反复。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行政许可法的立法。
行政许可法触动行政机关“最敏感的神经”,遭到极大的反对。 -
●6.2行政许可的涵义
二、行政许可的涵义
(一)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性的外部行政行为,不论是登记、批准、注册、认可、核准或者备案都是实质意义上的许可。
(三)否定性列举(不属于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事项的审批;
2.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
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对下级机关有关请示、报告的审批;
4.行政机关以出资人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
●6.3行政许可的法律性质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性质
1.行政许可法是赋权行为(授益行为),处罚是剥夺权利;
2.行政许可是解禁行为(许可前提是普遍禁止,这是对危险领域的解禁)。
总之,赋权与解禁并不矛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解禁是从政府登记管制的角度,赋权是从相对人的角度。 -
●6.4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1、行政许可的设定太多、太滥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太多――多头许可
①简单的多头
②复杂的多头
③多头的细化
3.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不法定、不公开。
4.行政许可的程序复杂,暗箱操作。
5.行政许可与收费密切相关。
6.重审批轻监管。 -
●6.5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五、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全能型到有限型】
①主体法定
②权限法定
③条件、标准法定
④程序法定
⑤设定法定
2.公平公正原则
【幕后型、暗箱型到公正型】
①自然资源等事项的许可,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择优标准
②保障陈述权、听证权
③不得单方面接触(草案)
3.公开原则
【从神秘型到透明型】
4.便民原则
【从官僚型到服务型】
5.监督原则
【收费型、谋利型到责任型】
6.救济原则
【自由型到监督型】
事中救济:陈述、听证、申诉,申辩;
事后救济:复议和诉讼
7.信赖利益保护
【任性到诚信】 -
●6.6行政许可的范围、种类和设定
六、行政许可的范围、种类和设定
(一)许可的范围(标准)
1.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调整;
2.凡是民事主体能自己决定的,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3.凡是民间行会、中介机构能自行解决的;
4.凡是能够事后监督的。
(二)种类
1.特许: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配置、垄断性行业的市场准入;
2.一般许可:危险性物品的经营(包括食品药品)、高度社会信用企业的市场准入(无数量限制);
3.认可:公民职业资格,注会,律师;
4.核准:特种设备,进出口商品;
5.登记(备案):无自由裁量权的许可。
【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减小】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形式的许可;
2.行政法规必要时有权设定;
3.禁止部门规章设定许可;
4.省级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权设定【但是省级规章的许可期限为一年(日落条款)】。 -
●6.7行政许可的实施
七、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机关
1.一个窗口对外(必须)
2.一站式服务(可以)
3.许可权的集中行使
①城市管理
②港口管理
(二)许可实施的程序
1.行政机关必须公开许可的标准、条件和方式;
2.申请后及时处理:
①若材料有瑕疵允许当场改正
②一次性书面告知
③出具受理或不受理凭证
3.公平公正的审查(不得指定服务)
4.听证权
案卷排他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只能以听证笔录为根据,而不能在笔录之外以相对人未知悉与未质证的事实为根据。
5.及时审查,及时决定;
20 天做出,可以延长10天
6.隐私权保护。
(三)许可决定的做出
1.拒绝许可必须出具书面理由,告知诉权、诉期;
2.简易的许可应当场做出;
3.公开许可档案,公众有权查阅。 -
●6.8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八、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乱设许可将承担法律责任;
2.许可不收费;
(包括许可实施、检查、听证和纸张)
3.应该根据法律变更或撤销许可。 -
●6.9行政许可法的缺陷与让步
九、行政许可法的缺陷与让步
1.期限的计算;
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听证的适用条件;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在理论上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难以区分;
4.行政许可法没有规定逾期的许可自动视为同意。
-
第七章行政强制法专题
行政强制法专题
引言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进程与意义
四、行政强制法--事项排除
五、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与精神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八、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九、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责任与附则 -
●7.1引言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 -
●7.2行政强制的概念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子概念--即时强制
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违法的嫌疑,而即时强制则主要由于情况紧急。从此意义上而言,可以认为即时强制只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草案中对是否应单独规定即时强制,有过较多争议。最终即时强制没有作为独立的概念在行政强制法中出现,只将其内容分散做了规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目的在于预防或制止违法或紧急事态的发生。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目的在于强制负有行政法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
●7.3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强制实施中的“滥”
(1)实施主体多
(2)理解混乱
(3)实施程序不统一
(4)过于依赖行政强制手段
2、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软”
(1)执行难
(2)无秩序无安全 -
●7.4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进程与意义
三、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进程与意义
1、统一行政强制立法
2、促成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的完成
3、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 -
●7.5行政强制法--事项排除
四、行政强制法--事项排除
事项排除(第3条第2、3项)
(1)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证券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等
(3)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海关法》、《食品安全法》第6章、《畜牧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
●7.6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与精神
五、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与精神
一、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合理原则
设定和实施适当即必要原则;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事先告诫,催告制度;
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
四、不得谋利原则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五、救济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赔偿权。 -
●7.7行政强制的设定和种类
六、行政强制的设定和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总的原则——更为严格
只有法律、法规能设定。
(2)法律
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
(3)行政法规
第一、尚未制定法律
且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可以设定除涉及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及应由法律规定的措施(法律保留原则)之外的措施。
第二、已制定法律
如法律已有规定:只能细化;
如法律无规定:原则不能规定,除非法律特别授权。
(4)地方性法规
第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且属于地方性事物,可以设定查封、扣押。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的立法权限较小)
第二、已制定法律
如法律已有规定:只能细化;
如法律无规定:不能规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人身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财物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扣押财物
三、冻结存款、汇款
四、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只能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机关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学理上属于执行罚);
b、划拨存款、汇款;
c、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e、代履行;
f、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收购、强制拆除等。 -
●7.8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主体
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2、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第17条第2款)城管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二)一般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全面体现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
a、内部程序
b、外部程序
(三)即时强制
1、关于即时强制的规定(十九条):实施即时强制应当遵守几个基本条件: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其次,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事后救济。
2、即时强制程序(当场强制程序)——第19条
①情况紧急
②需要当场采取措施
③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3、特别强制程序(对人身的强制程序)——增加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环节——第20条
(四)限制人身自由
关于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的规定:
a、遵循一般程序的规定;
b、五项特别程序:当场告知或者是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地点和期限;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的,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海关法规定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为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不得拖延;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五)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
1、刑事优先原则:先追究刑事责任。
2、不能以罚代刑。
3、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行政机关在司法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于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办结交接手续。
(六)查封和扣押
1、范围:限于涉案财物
不得重复查扣(不得两家以上的行政机关重复查扣)
2、作出书面决定
3、期限:30日+30日,最长期限(60天)
4、妥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财政预算,专项经费)
(七)冻结
1、主体:限于法律授权
2、范围: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
3、期限:30日+30日 -
●7.9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八、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问题
1、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既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又包括直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做了规定:
①一般规定(含对于不作为义务的执行);
②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③代履行(对于作为义务的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国际上:
第一、德奥模式(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第二、英美模式——司法机关执行
第三、折衷模式(日本、葡萄牙)——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自己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
我国是双轨制的执行体制。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3、执行要求
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a、催告程序(第三十五条)以书面形式作出:
b、听取意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六条):
c、决定,作出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及其决定书的送达(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d、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e、中止执行(第三十九条),终结执行(第四十条);
f、执行回转(第四十一条);
g、执行和解等(第四十二条)。
(三)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以给付金钱作为义务内容的义务。
1、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执行罚要件
2、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的规定
(四)代履行
1、概念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范围:可替代性义务
3、谁可替代?
需立即清理的通行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由行政机关立即代履行(或者危害交通安全;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资源三大领域)。
其他:行政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程序
(五)行政自行执行
权限,限于法律规定,但有两项特别授权:
第一,违法建筑拆除——行政机关
条件:当事人既不申请救济也不拆除
但是,合法建筑——申请法院
第二,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符合特定情况
1、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2、当事人对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救济请求
3、经过催告 -
●7.10法院强制执行
九、法院强制执行
(一)诉讼强制执行和非诉强制执行的区别
(1)是否经过诉讼程序不同。
(2)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实际上有两种执行程序。
一种是经过行政诉讼程序的审理与裁判,是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程序;
另一种是只经过行政程序,并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的执行程序。
(二)法院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在救济期内未启动救济程序
(2)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3)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4)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执行申请
(5)属受案法院管辖
(三)审查方式之争:
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形式审与实质审相结合解决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审查的限度问题。
(四)程序
——申请条件
——催告、申请法院
——申请材料的要求
——受理(5日内)、复议(15日内)
——对申请的书面审查、执行裁定(7日内作出)
——听取意见
——执行裁定(30日内)、异议(15日内提请复议,30日内决定)
——即时强制执行(5日执行)
——执行费用承担(被执行人承担) -
●7.11法律责任与附则
十、法律责任与附则
(一)法律责任
1、特点
——责任主体更广泛。
——责任形式更具体
——责任更严格
2、具体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1)责令改正;
(2)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赔偿;司法赔偿;金融机构赔偿;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附则
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内,如强制法第56条第2款,上级法院的复议受理期是15日, 2012.06.11受理, 2012.06.12开始计算, 2012.06.26前做出决定。
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强制法第58条,法院30日内做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2012.06.01受理, 2012.07.01是周日,2012.07.02是最后一天。
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期满前交邮,快递公司亦可。
10日以内,则只是包括工作日。
-
第八章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法学的其他问题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节 行政命令
第二节 行政征收
第三节 行政确认
第四节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第五节 行政裁决
第六节 行政合同
第七节 行政指导
第八节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
●8.1行政命令
第一节 行政命令
行政法学25-第八章从开始到第三节行政确认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讲完20180622 时间0:00:00:00 ——0:01:52:第一节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与“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模式。
例如:《山东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禁火令》 -
●8.2行政征收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解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1.法定性 2.强制性 3.无偿性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
1.税收征收
2.资源费征收
3.建设资金征收
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
6.滞纳金征收
7.三提(留)五统(筹)
8.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给社会造成负担) -
●8.3行政确认
第三节 行政确认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是羁约的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外表形式,往往是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的
二、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一)联系:
1.确认与许可常常是一个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2.确认和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二)区别:
1.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
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与分类:
(一)形式:
1.确定 2.认可 3.证明 4.登记 5.批准 6.鉴证 7.行政鉴定
(二)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独立行政确认和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3.按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资格的确认和对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确认。
行政确认之交通事故认定
案例一: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
案例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属性及其司法审查可得性探析——困境与出路
程序性行为不可诉。
行政许可、征用、给付等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上的确认环节。比如,行政许可行为中审理认定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确认环节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鉴定行为,一般属于观念通知。
案例:武汉华珍药业诉武汉市政府、国规局等4被告土地行政确认案
案例: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案例:赵立新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行政确认案 -
●8.4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第四节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央视评论:见义勇为不分地界 申报更不能分地界
案例:镇政府能否决定撤销已发放优待金
案例:李某某诉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九村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案
案例:张炽脉、裘爱玲诉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法定职责案 -
●8.5行政裁决
第五节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特殊,一是因为行政裁判权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律的授权而实施,而非依宪法或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主动实施;二是因为行政机关是居间裁决的公断人而非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三是因为行政裁决依照的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不同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它要求行政主体客观公正地审查数据,调查事实,然后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案例:陆延佐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案
案例:付洁诉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裁决案
案例:海南省临高县仓米经济合作社诉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案例:杭州啄木鸟鞋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
●8.6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案例: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案例:李某某等人诉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
案例:黎某某诉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纠纷
案例: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与福建省清流长灌煤矿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案 -
●8.7行政指导
第七节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特征:
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
2.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广泛、方法多样
3.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4.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5.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6.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不是行政行为
案例: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
案例: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案例:杨晓文诉三亚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备案登记案 -
●8.8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八节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构成要件:
1.行政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应的法律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