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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的真相
婚姻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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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两性与婚姻
1,两性关系是由性,情感,经济三个元素排列组合而成的各类男女性关系的总称,性元素体现的是两性关系的自然属性,情感元素作为思想社会关系的反映,体现的是两性关系的社会属性,经济元素作为物质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体现的两性关系的社会属性。 2.婚姻关系是体现了性,情感,经济三个元素统一构成的两性关系。通过对人类婚姻历史类型的考察发现,人类婚姻制度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 3.原始社会的两性关系是等于同婚姻的,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婚姻承载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多,两性关系随着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确立开始出现分化,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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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眼见不为实 法眼识婚姻
识别婚姻从婚姻成立的构成要件着手,既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也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构成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但没有登记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婚姻也不一定是不合法的,如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就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已经登记了符合形式要件的婚姻也不一定是有效的婚姻,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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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无效婚姻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宣告无效,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后才达到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宣告无效之前是推定有效的,推定无效婚姻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要达到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提出无效的请求权人合法,二是提出无效的原因合法,必须是因重婚,未到法定婚龄,有禁亲婚,有禁病婚的无效情形的存在。三是必须由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后宣告。四是必须在法定的请求权时效内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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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可撤销婚姻
我国的可撤销婚姻专指被胁迫后违背当事人一方的意愿结婚的情形,只有被胁迫一方当事人本人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从登记结婚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主张撤销婚姻的,可撤销婚姻转为有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也只有经过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后才具有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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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无效婚姻与财产继承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包括一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可以有效解决无效婚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财产继承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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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情人还是小三
1. 婚外恋(出轨)的表现形态:情感出轨(精神恋爱),通奸(肉体出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 2.所谓“小三”,具有包养性质,属于婚外恋形态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 3.法律不禁止精神出轨和通奸行为,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行为,包养小三的行为是受法律禁止的,离婚时可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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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恋爱与婚姻
恋爱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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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同居关系的是与非
1、 男女同居关系的认定三要件:性、情感、经济 2、 没有配偶的人自由恋爱后同居法律虽然不禁止,但也不保护。 3、 法律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和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非法同居行为仅指重婚行为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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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同居的代价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两性关系是侠义上所谓的同居关系,法律对于侠义同居关系所持的态度是既不禁止也不保护,同居关系属于不具有法律权利义务的男女两性关系,因此不能直接诉请法院解除,但同居关系涉及到的子女和财产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子女问题按照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办法处理,财产纠纷适用民法及物权法的原则和方法,能证明同居期间个人财产来源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的按照财产混合后的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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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订婚与彩礼
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是不提倡不禁止不保护。但涉及到订婚彩礼纠纷的,如果彩礼已经给付了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彩礼返还,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一方离婚而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彩礼返还。要区分彩礼纠纷与一般性财产赠与,彩礼的民间习俗特点是与一般性赠与的主要区别,因此要遵循民间习俗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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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婚前个人财产的守护
1、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和婚姻关系存续的时效而改变权利属性,除非婚后基于夫妻财产约定改变。2、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财产形态的转化不会改变该财产的法律权利归属;3、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和产生的非劳动性孳息也不会改变该财产的法律权利归属。守护个人的婚前财产其次应当遵循“财产权属不混淆原则”并要有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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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租个女友回家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互相赠与以及一方父母、亲属的赠与属于一般性财产赠与,不具有民间习俗的特点,要与彩礼赠与相区分。租女友回家过年实质就是劳务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父母的一般性赠与构成重大误解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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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婚姻协议
婚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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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忠诚协议
1、 夫妻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是否符合了合同成立及合同有效的要件。 2、 忠诚协议是否是合同,是否受合同法调整,要看主体是否平等,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关于财产的。 3、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看主体是否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要保证忠诚协议有效,一是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二是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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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夫妻财产协议(一)
夫妻间的财产协议包括夫妻间的财产赠与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夫妻间的财产赠与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在赠与物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除非是公证赠与,公益性赠与及具有道德性质的赠与。夫妻财产赠与可以附义务,也可以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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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夫妻财产协议(二)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特别规定,动产不需要交付,不动产也不需要登记,就直接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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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夫妻婚内借款协议
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出借款项的婚内借款协议,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款项用于借款人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该借款债务应当属于个人债务,离婚时按个人债务处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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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夫妻财产婚外赠与协议
夫妻财产婚外赠与协议实质是夫妻双方就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主体是夫妻,受赠与的受益人不是该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夫妻达成的财产赠与协议是夫妻共同的赠与意思表示,实质属于赠与合同的要约,受赠人(受要约人)只有接受到该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承诺),婚外第三人即受赠人与夫妻双方(赠与人)形成的赠与合同才会成立,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在赠与物的权利没有转移之前,夫妻作为共同赠与人应当共同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才能产生该赠与合同撤销的后果,因此仅凭夫妻一方的撤销意思表示不能达到赠与合同撤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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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是人身性质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可以按照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适用合同法。 3、离婚协议关于身份关系的解除生效后不得要求重新处理,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理能证明有欺诈,胁迫的,可以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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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分居协议
本节主要讲了夫妻双方的分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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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再见婚姻
再见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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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离还是不离
我国目前婚姻法采取的是自由离婚主义的立法模式,登记离婚也叫行政程序离婚,是协议离婚的一种,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由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登记离婚是典型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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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快乐分手 和平离婚
登记离婚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夫妻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登记的管辖仍然是以“户口所在地‘为管辖原则。调解离婚也属于协议离婚的一种方式,一般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因此达成了协议离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基于方便、就近原则协商确定谁是被告谁是原告,从而达到在方便就近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快速调解离婚结案。但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了一年以上的,就应当在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因此调解离婚这种方式特别适用夫妻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一年以上自愿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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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假离婚真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假离婚进行的登记离婚和调解离婚解除的夫妻身份关系是有效的。由于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在登记离婚时不是登记机关确认审查的内容,不存在登记时的补正和追认,因此关于财产和子女问题的意思表示还是以签订协议书时的意思表示为准。离婚协议书会因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或可撤销,但作为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离婚民事法律行为确实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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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概括性标准,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性要件。同时婚姻法也确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些列举理由都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比较常见的理由,如果符合其中一项的,可以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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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离婚的代价
离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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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1、 原则: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2、 2周岁以下随母亲为原则 3、 2-10周岁,考虑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 4、 10岁以上征求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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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探望权
1、 探望权利人为不直接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 2、 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方 3、 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可以由法院终止探望 4、 不得以抚养费来对抗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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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1、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2、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实物分割法,价金分割法,价格补偿法,竞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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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分割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分割原则:一方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时效而导致法律权属的改变;财产发生的物质形态和法律形态的变化不会导致法律权属的改变;坚持婚后劳动所得共享原则。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孳息如果属于婚后生产经营所得的受益即劳动性孳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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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按揭房屋的分割
按揭房的分割原则:房屋所有权与银行债务相统一原则;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相区分原则;按还贷比例获得增值补偿原则。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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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父母全额出资房的分割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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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父母部分出资房的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此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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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公司股权的分割
1、婚前一方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股东权,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对该股权份额进行分割。2、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从这一条可以明确得出,对于以个人财产投资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即是股权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平均分割股权分红。3、股权增值属于非自然增值,那么股权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自然增值,那么股权增值部分就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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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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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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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违法的代价
违法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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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属于婚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双方都有过错的话,基于过错相抵原则互不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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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前婚应当是登记婚姻,包括没有被无效之前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婚也可以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即1994年之前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而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登记婚姻,也可以是事实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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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离婚时一方违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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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