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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多元的,具体包括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途径。其中民事诉讼是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在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本章主要对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效力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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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是最常见的社会纠纷,具有争议主体地位平等、争议内容涉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纠纷解决具有可处分性三个特点。根据参与纠纷解决的主体及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三种类型。具体又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其中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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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和仲裁相比,有自己的特点。民事诉讼也具有不同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基本法和程序法,具有公法性质。其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四个方面。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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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本章主要讲述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及民事诉讼法律事实三方面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与争讼法律关系构成,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民事诉讼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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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本节主要讲述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及民事诉讼法律事实三方面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与争讼法律关系构成,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民事诉讼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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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诉与诉权
诉权是“可以为诉的权利”,诉权具有程序与实体双重内涵,诉权与诉讼权利不同。诉是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包括诉的主体、诉的客体与诉的原因三要素。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诉讼请求的依据。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三种类型。在诉讼过程中还会发生诉的合并与变更,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还有权提出反诉。本章主要对诉权及诉的概念、诉讼标的、诉的种类、诉的合并与变更以及反诉内容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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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诉权的概念和特征
诉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中特有的概念,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宪法赋予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诉权具有程序与实体双重内涵,诉权与诉讼权利在产生时间、权利主体、针对对象以及行使次数等方面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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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诉是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一个完整的诉包括诉的主体、诉的客体与诉的原因三要素。诉的构成要素是判断当事人所提的诉是否完整的依据,诉的要素是区分此诉与彼诉的标准,也就是诉的识别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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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诉的构成要素之一,诉讼标的诉的客体,是法院审判的对象。德国学者赫而维格是第一个从诉讼法的角度阐述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及其理论是民事诉讼核心问题之一。围绕诉讼标的的识别,大陆法系国家先后产生了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和新实体说三种学说。我国立法和实务中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关系或者是民事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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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诉的种类
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三种类型。
其中确认之诉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其主张的权利或与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之诉是最常见的诉。形成之诉也可以称为变更之诉,即原告法院提请求变更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
●3.5诉的合并与变更
在诉讼过程中,还会发生诉的合并与变更。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变更是指原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诉讼标的。诉的合并与变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诉讼经济,但诉的合并与变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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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与反驳不同,反诉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独立性和目的对抗性三个特点。反诉制度的设立除了能一次性解决相关联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外,还能避免矛盾裁判。但反诉的提起需具备一定的程序和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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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之分。共有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本章主要讲述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等特有原则和民事检察监督这一个共有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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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本节主要绍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体系两方面的内容。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有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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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也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和法院应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当事人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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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辩论原则包括:辩论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辩论的内容广泛,方式多样,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等内容,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原则不同,我国的辩论原则是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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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诚实信用原则
2012年民诉法在修改时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下来。诚信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要求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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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是由民事纠纷的性质决定的,是民事实体法领域的自由处分权在诉讼中的延伸。本节主要讲述了处分原则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律审判权的关系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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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般认为这一原则不是民诉法的特有原则。现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整个民事诉讼,包括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民事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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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其内容主要涉及审判组织的组成方式与活动规则。一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等四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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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与合议制相对的是独任制,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合议庭是合议制的具体体现,不同的审理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同。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是业务上的指导与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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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回避制度是通过保持法官的中立性来保证案件得到公证审理的一项制度。本节主要讲述了回避的适用对象、回避的法定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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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公开审判制度与两审终审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在我国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审级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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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主管与管辖
主管是解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处理纠纷方面的分工与权限的界定;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又包含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主管和管辖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具体落实。本章对管辖的具体制度与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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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法院主管
法院主管又称为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一般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确定法院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本节主要讲述了我国法院主管的标准与范围以及法院主管与有关的政府部门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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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管辖概述
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权限与分工,它是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本节主要讲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管辖在法律和理论上的分类以及管辖恒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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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确定一个具体的案件由哪一级的法院管辖,它是确定管辖的首要环节。本节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础,主要讲述了我国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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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存在一定的例外,即有些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节主要对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情形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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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本节主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至第32条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的十种情形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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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排他性与强制性。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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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与默示协议管辖,本节主要对明示协议管辖的条件和默示协议管辖的具体内容做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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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的补充。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本节主要对四种裁定管辖的具体条件和适用情形做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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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以及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处理是本节讲述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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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当事人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能力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上的资格,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可以独立进行诉讼的资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对具体的案例而言,当事人需适格,这样诉讼对解决纠纷才有意义。狭义上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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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要求法院就具体的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人。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诉讼能力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须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当事人适格是成为具体案件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看其与特定案件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的联系。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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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包括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类。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是一同在法院进行诉讼的人,共同诉讼的类型不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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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经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设立的制度。诉讼代表人需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权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作了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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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当事人。根据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本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第三人在参诉根据、参诉方式、诉讼地位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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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既可以补充和扩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审理案件。根据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代理人分成法定诉讼代理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本章主要讲述的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征、代理权限、诉讼地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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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多方面的作用。本节从总体上介绍了诉讼代理人的一般特征和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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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与监护权的取得与消灭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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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人是否将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权给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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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定案件依据的证据,需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证据分类是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证据种类是法律上对证据进行的划分,证据保全是法院在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本章主要阐述证据的概念和证据属性、证据分类、证据种类和证据保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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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需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不同的。证据能力是法律预先规定的,而证明力则一般需要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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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证据的分类
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民事诉讼证据所进行的划分。其中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不同,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依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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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证据的种类
证据种类是法律上对证据进行的划分。具体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八种。不同的证据种类具有不同的特点,在收集和使用时也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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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前的证据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中的证据保全除了由当事人申请外,法院还可主动进行证据保全。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需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可采取复制、拍照、录像、录音等不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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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
诉讼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证明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的对象主要是诉讼中有争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需达到一定的程度,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还需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本章主要讲述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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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是有法律意义且存在争议的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和外国法律。其中实体法事实是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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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证明责任的含义
在我国的立法和诉讼实践中,通常认为证明责任包含主观的证明责任(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双重含义,其中客观的证明责任体现了证明责任的本质,在诉讼证明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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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我国民事诉讼中主要以法律要件分类说这一理论为基础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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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或尺度。在民事诉讼中,普通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特殊案件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同时司法解释还允许法院在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用其他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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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证明程序
民事诉讼的证明程序包括举证、证据交换、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当事人是主要的举证主体,当事人举证需遵守举证期限。对证据较多或案情复杂的案件,法院可以组织证据交换。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均需经过质证,认证是合议庭审核认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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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需在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和保密的原则进行。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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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需在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和保密的原则进行。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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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保障制度是为保障民事诉讼顺利且有序进行而设立的制度。具体包括:为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实现的保全制度、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燃眉之急的先予执行制度、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以及规定诉讼主体完成诉讼行为的期间和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的送达制度等。本章即是对这些内容进行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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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保全
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责令有关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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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先履行一定义务的制度。其意义在于解决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先予执行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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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对相关人员适用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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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期间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间两种。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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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送达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七种方式。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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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对普通程序的规定非常全面,具体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延期审理、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民事裁判等内容。本章主要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对普通程序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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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与其他民事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相对的独立性和广泛的适用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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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即产生诉讼系属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对于有特殊情况的起诉,法院应依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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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审前准备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包括: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确定举证期限、追加当事人、程序分流和召开庭前会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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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普通程序中最主要的诉讼阶段。开庭审理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普通程序中开庭审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以及宣告判决五个诉讼阶段。开庭审理的,应当制作开庭审理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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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撤诉后,本案诉讼终结,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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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案件出现的不同情形所适用的不同制度,三种制度在适用情形、适用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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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民事裁判
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法定程序所做的处理,一般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三种。判决、裁定和决定在适用对象、法律效力、作出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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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它与普通程序一样都是我国第一审程序的组成部分。简易程序以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为适用对象,简易程序在起诉与受理、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方面都可以采用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我国在简易程序一章中还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本章主要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和程序规定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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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在我国,只有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简易程序适用于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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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简易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在起诉、受理、审前准备、审判组织、开庭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方面均相对简化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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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审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该程序仅适用于金钱给付的小额诉讼案件,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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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两者均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内容。与通常的民事案件相比,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起诉条件、审理程序和裁判等方面均有不同。本章主要以民诉解释的相关内容为依据,对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上的特殊之处进行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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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种诉讼制度,当前,我国公益诉讼包含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消费者公益诉讼两类。由于公益诉讼在目的和性质上的特殊性,使得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管辖法院、起诉条件等方面均与传统民事诉讼不同。本节主要对公益诉讼在程序上的特殊之处进行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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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第三人提供的一种事后救济措施,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受理、审理和裁判也与通常的民事案件不同。本节主要介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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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第二审程序既是上诉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对案件继续进行的审理,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的上诉而开启,第二审法院围绕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理后,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判。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本章主要阐述了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特点、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及裁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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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引起的诉讼程序。第二审程序具有纠正错误裁判、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功能,与第一审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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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遵守一定的程序。合法有效的上诉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必备条件。上诉人提起上诉后也可以撤回上诉,上诉撤回后,二审程序终结,一审裁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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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上诉案件的审理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后,分别情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不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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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所适用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个具有事后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其启动方式具有多样性,启动条件也比较严格。本章主要讲述了审判监督程序概念特点、启动方式、审理和裁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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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相比于一审和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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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有其独特的发动方式,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方式有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发动再审、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发动再审和当事人基于诉权而申请再审等三种主要方式。本节主要讲述了三种发动方式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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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围绕再审请求进行,组成合议庭,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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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特别规定
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实际上存在两种类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是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也称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二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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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六类,,这六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既有共同的特征,也有各自的特性。本章主要对几种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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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特别程序概述、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特别程序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审理某类案件的程序,其实际上包括了若干不同种类的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审理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其在起诉、审判组织和审理期限等方面均有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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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是指导公民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后,仍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或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本节主要讲述了这两类案件的主要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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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对于所有人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明属实后,作出判决,将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民事案件。本节主要对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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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有关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有法律效力的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的程序,其对于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节主要讲述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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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程序。它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的非讼程序之一。本节主要讲述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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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是督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一种程序,在解决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案件方面,具有高效快捷的优势。公示催告程序是处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权利人如何实现权利的非讼程序,分为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本章主要对这两个程序的特点和程序内容进行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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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快速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非讼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启动,仅适用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如债务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也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将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支付令也会因无法送达或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如债权人同意,可转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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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所发生的非讼案件,分为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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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法定程序,其与民事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章主要对执行主体与执行管辖、执行标的与执行根据、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执行救济以及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等民事执行的一般规定和特殊情况的处理进行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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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程序即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执行程序是与审判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程序。它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节主要讲述了民事执行的概念特点以及民事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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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执行主体与执行管辖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执行法律规范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执行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级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和处理执行事务的分工和权限。本节主要讲述了执行主体和执行管辖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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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执行依据与执行标的
执行依据又称为执行根据,是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有效的执行依据存在,是开始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执行标的是执行机构的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原则上法院执行仅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行为进行。本节主要讲述了执行依据和执行标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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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执行程序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申请执行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移送执行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民事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所采取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方法、途径、步骤、程序。本节主要讲述了执行开始的方式,并对执行措施作了简要的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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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
执行竞合在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本节对这两种制度作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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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与履行后,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本节对这两种制度作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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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和制度。我国民诉法上的执行救济主要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回转。本节主要这三种救济方式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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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的制度。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已失去意义时,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本节简要讲述了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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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本章主要讲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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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其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除应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守涉外民事程序特别规定。本节主要讲述了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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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二)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时,对于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适用特别的期间和送达制度。涉外民事诉讼有时还需借助不同国家法院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来完成。本节主要讲述了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制度以及司法协助的有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