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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章绪论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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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际法学研究对象、范围及学习国际法的理论与方法
国际法学研究对象、范围及学习国际法的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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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际法观点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际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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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中国国际法学的形成
中国国际法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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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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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法的基础性问题,包括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以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四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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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法是法吗
其中主要介绍国际法历史上曾使用过的名称,国际法的特征以及国际法的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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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学派,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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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之间的法西风东渐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以1919年一战结束,签订《凡尔赛和约》为标志开始进入现代国际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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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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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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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外关系法》
《对外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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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与主体
首先,以《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内容为基础介绍国际法的渊源。其次,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分析除了国家以外其他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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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院首先采用的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除了公认的国际法主要渊源以外,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家单方行为,宣言、建议、指导方针、行动纲领等在内的文件也有可能成为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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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两要件说,国家是固有的国际法主体,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国际法也存在其他主体。国际组织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因而被确认为是国际法主体。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特殊和有限的国际法主体,个人在特定的领域中也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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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经典理论是一元论与二元论,本章除了介绍这两种理论外,还注重介绍各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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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元论与二元论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二元论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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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各国在国内涉外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案件涉及到国际法与国内法,该如何适用这两种法律,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通常规定习惯国际法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各国对国际条约则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采取转化的方式,也有的采取并入的方式。习惯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一般习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既有国际条约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也有国际条约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国内立法的规定,还有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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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主要包括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和国内法对国际法程序规则的影响两方面。其中实体规则的影响主要是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公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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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国际法与国内法新动向
国际法与国内法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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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对判断一个实体是不是国家有重要意义,在国际法上,国家管辖豁免及国家的承认与继承有一系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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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国家的构成要素及基本权利
国家的构成要素有(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有(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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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豁免权是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国家豁免原则有两种模式:绝对豁免原则和限制豁免原则。《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八项诉讼,国家豁免权放弃需要一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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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国家的承认与继承
国家在独立、合并、分离和解体的情形下涉及到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规则问题。承认问题中包括承认的概念、承认的性质和作用、承认的一般前提、承认的形式、承认的种类及承认的效果等问题。国家继承以关于国家继承的两个维也纳公约为基础,建立了条约、财产、档案和债务等一系列继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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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政府承认与继承
主要是在国家主体不变的前提下,政府进行了非宪法下的更迭,需要既存国家对新政府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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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现行国际法中并不存在一项专门规定国际组织法具体内容的国际条约,散见于条约、习惯、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或咨询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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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国际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国际组织法与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组织法内容体系、国际组织成员及国际组织内部机构。国际组织法可以法律效力的层次、以法律调整的对象、以组织的各种事项及问题性质、以组织的职能和地域范围为标准多维度确定其内容体系。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基本问题包括其概念、特征和章程以及成员资格问题。国际组织机构主要有审议机关、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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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联合国
联合国是一个综合性的国际组织,成员众多,影响力大,着重介绍联合国大会、秘书处及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宗旨有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增进人权及基本自由;(4)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各机构的设立及职责都围绕宗旨展开。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被授予行动权的机构。常任理事国表决时享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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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家对外国人享有地域管辖权,给予外国人一定的待遇,同时国家也对本国人享有属人管辖权,并负有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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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你是哪国人
国籍具有重要意义,国籍是确定一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国家根据一定的标准以国内法赋予一个人国籍。因各国采用不同的标准赋予一个人国籍,产生了国籍冲突问题。主要因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偷越国境、国际难民等原因产生国籍冲突。用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等方法解决冲突问题。中国坚持平等原则、血统主义为主兼出生地主义原则赋予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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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来自外国的你
国家通常对外国人入境出境进行管理并给予居留者一定待遇。根据国际法,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受别国干涉。但是,对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依据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规则,并应考虑外国人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中国出入境管理法对外国人不予签发签证有六种情形,对外国人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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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外交保护定义、保护范围条件和手段、保护的条件及保护的具体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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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追踪到天涯海角
引渡制度主要包括什么是引渡、引渡根据、请求引渡的主体、引渡对象、引渡条件、引渡程序、效果及拒绝引渡的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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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刑事司法协助法》
《刑事司法协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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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主要包括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保护的国际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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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人权的基本内容与分类
人权分为个体权利与群体权利。个体权利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群体权利包括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以及民族自决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第一个确认民族自决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的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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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国际人权法的历史、特点与渊源
二战后人权保护活动活跃,国际人权法形成体系。《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构成世界人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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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人权保护的国际监督机制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联合国体系内人权保护机制,主要是人权理事会,替代了以前的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是秘书处设置的专门保护国际人权的机构。另一个是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九个国际人权条约设立了各自的监督机制,主要有报告制度、国家对国家的指控制度和个人来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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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家领土法
主要有国家领土的构成、怎样取得领土主权、领土主权限制、边界与边境制度及南北极地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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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领土是否只含“土”
国家领土包括领陆和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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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怎样取得领土主权
取得领土主权有传统方式和现代方式两种。传统取得领土的方式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现代变更领土的方式是民族自决和全民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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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意味着国家享有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领土完整不可侵犯。同时对领土主权也有限制,有一般性限制和特殊限制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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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边界的那些事
现代国家之间一般签订条约划分边界,通常依自然划界法、几何学划界法和天文学划界法确定边界。在国家边界的确定中有保持占有原则和时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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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南北极地区法律制度
南极地区法律制度是以《南极条约》为基础的南极条约体系,北极因是北冰洋覆盖,领土争议不大,目前主要是北极理事会制定一些北极科研、利用及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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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陆地国界法》
《陆地国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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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海洋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个海域沿岸国和非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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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大海属于谁
海洋经古罗马、中世纪、16-18世纪及二战后的发展,终于形成了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以及国际海底区域在内的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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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领海与毗连区法律制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海洋法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毗连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但又毗连其领海的一定宽度的特定海区。国家为特定目的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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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自然资源权同时也享有一些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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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公海法律制度
依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有六大自由,但公海不是无法之地,公海有船旗国管辖、普遍管辖、合作管辖,并由各国享有登临权以及沿岸国的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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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其他海域的法律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各国在群岛水域享有群岛海道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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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空间法
空间法包括空气空间法律制度和外太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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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空气空间法律制度
国际条约是空气空间法的主要国际法渊源,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主权控制空间的高度有空间论和功能论两种理论,目前具体高度没有定论。根据芝加哥公约,国际空中航行有一般规则并且要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通过东京公约和系列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的管辖权加以规定。并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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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外太空法律制度
基础条约是《外空条约》,确立了共同利益、自由探索和利用和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同时国际社会也建立了宇航员营救制度、外层空间的责任制度、月球探索与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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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条约法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主要是习惯国际法的编纂,本章以此为基础介绍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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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什么是条约
条约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受国际法支配,是书面协议。条约可按不同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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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条约的缔结
国家缔约代表需出示“全权证书”,表明有权代表国家签订条约,经议定约文、认证约文、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批准等一系列活动,缔结条约成功,有时还要经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这一环节才表明缔结条约活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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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条约的保留
条约保留制度在条约法中非常重要,影响条约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公约对保留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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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条约的适用与终止
条约必须遵守,条约冲突时,如果条约无明文规定,先后两个条约的缔约方完全相同,后订条约优于先订条约。条约对第三方既无损也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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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自古以来就存在,在漫长的实践中形成适用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习惯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上编纂和缔结了一系列有关外交与领事关系的条约和公约。最主要的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本章以这两个公约为基础介绍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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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外交与领事机关
国家元首、中央政府和外交部门是国内外交机关。外交部门是主管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或部门。使馆官员和领事官员是外交人员。使馆中外交官员包括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一、二、三等秘书;武官;随员等。领馆官员包括馆长(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随员;领事代理人。外交人员行使外交职务,领事与外交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外交代表一般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使馆可以设立领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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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使馆与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官们享有特权与豁免,有三种理论依据:(一)治外法权说;(二)代表性说;(三)职务需要说。其中后两种理论为现代社会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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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使馆人员与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享有刑事、民事及行政管辖权豁免,同时免除作证义务,也免纳捐税。但是领馆人员在上述领域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一般限于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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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一个新分支,它是从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召开后才开始正式发展起来的。主要在保护海洋、空气及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方面都有相应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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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历史
国际环境法是建立在“地球一体”观念上的一个国际法新领域。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并不算久远,但它已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国际环境法有五个特征,人权本位的环保宗旨;软法群集的规范体系;国际组织处于核心角色;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着眼全球的调整范围。20世纪50年代是国际环境法的产生阶段,在此之前是雏形阶段;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全球的良心觉醒和真正生态时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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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人类环境的基本原则从性质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适用于国际环境保护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二是从国际环境保护的特点出发而提出或演进的一些新原则。主要有六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一般包括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污染者偿付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独特原则。其他还有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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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治理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是目前为止控制危险废物及其越境转移的唯一全球性国际法律文件,不仅具有广泛的国际代表性,也是缔约方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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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海洋污染的治理
由于海洋具有全球性影响,海洋环境保护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尤为重要。船舶源污染依污染途径与方式可分为事故性污染和排放性污染。1954年《防止海洋油污国际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防止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主要国际条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关于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责任与赔偿国际公约》和《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国际条约。《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赔偿指南》制定了一套符合现代要求的统一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规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陆源污染作出了规定,《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及共2000年议定书等,含有海上事故源污染治理的相关规定。1972年《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倒废物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和《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是控制海洋倾倒源污染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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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大气环境的保护
防止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文件主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保护臭氧层的国际法文件主要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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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国家责任法
国家责任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什么是国家责任;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的新发展及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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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国家不法行为责任
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要求行为主体是国家;二是要求行为违背国际义务。国家不法行为责任免除的理由是同意或存在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或采取对抗措施、或存在危难、危急情况。国家承担责任的形式有限制主权、停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以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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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国际责任的新发展表现为主体扩大、适用范围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引入严格责任、国际责任的形式与实现途径多样化、法律渊源在丰富、法律“硬”性因素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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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的目的是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一些国际犯罪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公众良知”,侵害了全体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对此,各国均认为是对全人类的罪行,如侵略罪、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战争罪以及其他侵害人类尊严与权利的严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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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谁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个人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是目前能够达成的共识,且不因其官方身份免责,指挥官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下级执行上级命令不再被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并逐渐单独构成国际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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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国际刑法的特征及国际罪行
特征有四个: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具有很强的制裁力;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详细、清晰和明确。国际罪行主要有三类: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罪行;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的罪行;侵害国际交往安全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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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法庭是为审理特定的国际罪行临时建立的法庭,根据其国际属性不同分为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和混合型法庭。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就是为了起诉和惩治在某一时间内、某一地方发生的某些特定罪行而设立的国际性质的刑事司法机构。混合型法庭有时被称为国际化法庭。它里面既有国内诉讼因素,同时又有国际诉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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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具有常设性质的、对全世界范围内国际严重罪行都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设有4个部门:院长会议;法官(分成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法院职能”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并有尊重安理会决定的“推迟调查或起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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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国际争端解决法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两大类,一种是战争目前已经被禁止,另一种和平手段。其中又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强制性的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非强制性的解决争端的方法有政治性的解决方法如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及调查与和解等,还有法律性的解决方法,如仲裁和国际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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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概览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谈判与协商一般是现代国家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 斡旋与调停是在国家之间直接对话困难,又有意愿解决问题时借助第三方力量采用的方法,调查与和解的方法则是对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采用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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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仲裁
仲裁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有独特的价值。与政治解决方法相比,仲裁结果有法律约束力。与司法解决方法相比给予当事方比较大的自主权,仲裁容易被争端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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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享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法官的资格要求是品格高尚、并在各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国际法院的判决由安理会保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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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反外国制裁法》
《反外国制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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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武力与国际人道法
战争与和平是传统国际法关注的两个方面,国际社会对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态度有历史性的变化。因战争残酷,国际社会出于共同的良知,发展了国际人道法。不仅对战争受难者进行保护,而且对作战手段和方法也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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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关于武力使用的规则
1945年之前传统国际法中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是被承认的、是合法的,1945年之后《联合国宪章》对战争的发动进行进一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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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规则体系的一部分,以条约和习惯为渊源。其以存在武装冲突(包括国际性的和非国际性)为适用条件,目的是解决武装冲突直接引起的人道问题,满足人类在武装冲突条件下的人道要求,基本内容是限制作战的方法和手段,以保护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不必要危害的人员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