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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章绪 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以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为基本原则。在这个部分我们可以学习到: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发展;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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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绪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以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为基本原则。在这个部分我们可以学习到: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发展;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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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主要涉及的知识模块包括:民法概念及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作为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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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概述
“民法”有形式意义上的理解和实质意义上的理解之分;民法主要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民法也有自己独特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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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构成要素以及各种具体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和实现条件为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 相对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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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具有诸多特性,其依权利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权利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依权利的作用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依权利效力目的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依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者以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可以为标准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可以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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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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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民事主体(自然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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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民事主体(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民法中不仅确立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逐步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法人会因为条件具备而终止,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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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情形,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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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格权法
人格权法主要涉及的知识模块包括:人格权的基本知识、具体人格权以及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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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格权概述
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当然,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等权利有联系也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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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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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和其他权利会产生对内冲突和对外冲突,侵害人格权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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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
这个部分主要涉及的知识模块有:物权的基本知识、所有权的基本知识、共有的基本知识、用益物权的基本知识和几种常见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知识和几种常见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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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物权概述
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物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3.物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4.物权具有支配性;5.物权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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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所有权
所有权有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其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等分类。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征收、善意取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孳息取得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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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其具有主体特殊性、客体特殊性、内容特殊性等法律特征。共有和公有是不同的;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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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具有他物权、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内容是占有使用收益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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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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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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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担保物权
作为支配物的交换价值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与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了我国物权法上的他物权体系。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的独特经济作用,使其成为民法中最活跃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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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担保物权(抵押权)
抵押制度对交易的安全与效益最大化的双重便利,使之获得担保各方的共同推崇,进而成为各国民法中最重要的担保制度,被誉为“担保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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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担保物权(质权)
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有:(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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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编
这个部分涉及到的知识模块有:合同的基本知识、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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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合同概述
合同可以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务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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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成立不同。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该拘束力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或期待权,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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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我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使用“抗辩权”的概念,但在第525~527条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实质内容,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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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约定解除权制度的存在,意味着只要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即可使其从既有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合同效力体系中,约定解除权的功能仍在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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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向另一方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损失等财产责任。这里的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也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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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婚姻家庭编
这个部分涉及到的知识模块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离婚制度、亲属制度、收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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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双方同时只有一名配偶的婚姻制度。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还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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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结婚制度
结婚必备条件、结婚禁止条件、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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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离婚制度
登记离婚也称为行政离婚、非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能就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对此进行调解、判决的一种制度;诉讼离婚中有一些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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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亲属制度
亲属的种类、亲系与亲等、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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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收养制度
收养的成立,指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收养关系。收养成立和解除收养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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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继承编
这个部分涉及到的知识模块有:继承的基本知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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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概述
在继承中,死亡的自然人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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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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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遗嘱继承(一)
遗嘱能力又称遗嘱处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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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遗嘱继承(二)
遗嘱无效有六种情形。遗嘱的变更、撤回的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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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在遗赠中,立遗嘱的自然人为遗赠人,被指定接受赠与财产的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为受遗赠人,遗嘱中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物。遗赠的有效条件有5种。遗赠扶养协议有5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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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责任、报酬。遗产分割有4个原则;遗产债务的清偿也有4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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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侵权责任编
这个部分涉及到的知识模块有:侵权责任的基本知识、一般侵权责任、多数人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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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侵权责任编概述
侵权责任编的保护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债权、继承权等民事权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还有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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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一般侵权责任(一)
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损害及损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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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一般侵权责任(二)
因果关系、过错及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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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多数人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如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如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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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损害赔偿
损益相抵也称“损益同销”,是指当赔偿请求权人因同一赔偿原因事实而受有利益时,赔偿义务人有权要求将该利益加以扣除,从而确定损害赔偿之范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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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商事行为
这个部分涉及到的知识模块有:商事行为的基本知识、营业基本知识、连锁经营与特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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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商事行为概述
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商业行为、营业行为;其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等5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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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营业
营业是与商事主体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并且只能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的组织行为。营业权的核心内容是营业自由及其保护。营业资产具有特殊法律属性等两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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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连锁经营与特许经营
连锁经营分为三种类型: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复合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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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司法
这个部分涉及到的知识模块有: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公司的基本知识、公司基本制度、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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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公司法概述
自《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四次修订。学习着眼点主要放在第三次和第四次修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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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公司
公司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等特征。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等方式。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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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公司的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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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公司分立的形式也有两种: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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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商业银行法、商事支付法与票据法
这个部分涉及到的知识模块有:商业银行法的基本知识、商事支付法的基本知识、票据法基本知识及汇票本票支票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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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有5项。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核准制,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登记、公告四个环节。商业银行除设立外,还有变更、接管或终止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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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商事支付法
按照支付媒介载体的不同,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有银行卡支付、商业预付卡及第三方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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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行为,它是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的基础,只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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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法
这个部分涉及到的知识模块有:保险法基本知识、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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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保险法概述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与社会保险、储蓄、赌博、保证等相关概念有不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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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保险法律关系主体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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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保险法律关系客体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又可称为保险标的或者保险法所欲保障的保险利益,是保险行为指向的对象,包括财产关系中的有体物、无形利益,以及人身关系中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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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证券法
这个部分涉及到的知识模块有:证券法的发展历程和证券法的基本知识、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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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我国证券法的发展历程和证券法的基本概念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法被称为“新证券法”。“证券关系”可分为证券募集关系、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服务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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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义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防范、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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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证券发行审查制度、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证券代销、证券助销、证券包销、承销团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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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不同。证券上市的程序分为股票上市的程序、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政府债券上市等。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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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期货交易规则、商事信托财产、破产财产清理
这个部分涉及到的知识模块有:期货交易规则、商事信托财产基本知识、破产财产清理的基本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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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期货交易规则
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和熔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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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商事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来说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损益也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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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破产财产的清理
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范围;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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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课程思政与法律修订
课程思政与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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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课程思政与法律修订
课程思政与法律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