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刑事诉讼概述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特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1走进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使双方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刑事诉讼的特点:一是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二是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运行;三是在当事人何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主要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
●1.2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狭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关联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条约与准则等。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规范诉讼流程、程序法与限权法。
-
●1.3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基本理论范畴、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外国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思辨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与实证研究的方法。
-
第二章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与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
●2.1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本质上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法是内容,而程序法则是表达内容的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形式为内容的实现服务。程序法的价值并非限于它是实现实体法的一种工具。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
●2.2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态度主要反映在: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应当给羁押中的被告人以人道待遇。
-
●2.3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中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体现在: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在: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
第三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构造是用以描述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为解决刑事纠纷而设立的框架结构的范畴。所谓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结构,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主体可分为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国家专门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分。
-
●3.1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结构,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的具体模式有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构造。
-
●3.2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唯一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领导体制可表述为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职权有审判权、强制措施的适用权以及部分判决、裁定的执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
-
●3.3当事人
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诉讼进程发生重要的影响作用。重点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被害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
第四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组成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
●4.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具有强制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
●4.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第140条、《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揭示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中,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和基础。互相配合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要求。
-
●4.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依据我国《宪法》第134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4.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一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的基本原则?一是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二是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裁定且生效之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三是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依法判决要求人民法院在定罪时要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
●4.5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规定在不同诉讼阶段应作出的不同处理决定,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4.6审判公开原则
我国《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原则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做到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4.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我国《宪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有权获得辩护时一项宪法性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全程性和全面性。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
●4.8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第15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原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体法和程序上的双重体现。
-
第五章管辖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据此,管辖可以分为两种:前者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这被称为立案管辖;后者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这被称为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
●5.1侦查权力的权限划分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例外规定,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监察委直接调查的刑事案件以及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侦查的刑事案件等。
-
●5.2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三种。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职权划分。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
第六章回避
回避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或应当退出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概念、范围和种类以及回避的法定理由,了解刑事诉讼中回避的意义。
-
●6.1回避制度概览
回避的种类有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与指令回避。回避的适用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
●6.2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分诉讼回避与任职回避。本讲通过案例导入具体分析诉讼回避与任职回避的理由。
-
第七章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的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变迁。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的概念、辩护人的范围与种类,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
●7.1辩护人的范围与种类
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指派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依法还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
●7.2辩护人的责任与诉讼地位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在诉讼中处于独立的诉讼地位,其辩护活动只受事实和法律的约束。
-
●7.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律师的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与通信权等;诉讼义务有认真履行职务义务、依法辩护义务等,本讲将结合具体案例予以深入分析。
-
第八章刑事证据与证明
刑事证据与证明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是本门课程学习中的重点内容。刑事证据与证明包含刑事证据的概念与要求、刑事证据的种类与分类、刑事证明对象、刑事证明责任、刑事证明标准等具体内容。
-
●8.1刑事证据的概念与要求
我国刑事证据的概念经历了法律的变迁。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1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3款:“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要求包括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个层次。
-
●8.2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将证据分为(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讲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刑事证据法定种类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要求等。
-
●8.3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联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按照证据的出处或者信息来源的不同,即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于案件中的有关行为或者活动所作的分类。
-
●8.4刑事证明对象
刑事证明对象是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
第九章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
●9.1拘传
所谓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拘传具有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等特点。拘传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
●9.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方式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即我们经常说到的人保与财保。取保候审的适用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
●9.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有法定的适用情形、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以及监视居住的程序三部分。
-
●9.4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特点在于一是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只有享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才能决定适用拘留。二是适用对象特定性,针对的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或法定的紧急情况。三是适用期限具有临时性,刑事拘留有严格的法定期限要求。
-
●9.5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本讲将重点讲解逮捕的概念与权限、逮捕的条件、逮捕的决定程序、逮捕的执行程序。
-
第十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期间的概念、理解期间的计算、延长和恢复。
-
●10.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有:一是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二是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三是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四是诉因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
●10.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遵循一定的审理程序。
-
●10.3期间的计算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之分。本讲将从期间的概念、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恢复与耽误三部分作出解读。
-
第十一章刑事立案与侦查
本章我们将开始刑事诉讼程序部分的学习。刑事诉讼程序有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与执行。本章我们将重点讲述刑事立案与侦查程序。
-
●11.1刑事立案程序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本讲将重点讲述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与立案监督。
-
●11.2侦查行为
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鉴定,通缉、技术侦查措施。
-
●11.3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本讲将重点学习补充侦查的概念、种类和形式。
-
●11.4侦查终结
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得出是否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以及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本讲将重点学习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以及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
第十二章起诉
起诉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就公诉而言,刑事诉讼要经过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
●12.1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本讲将重点讲解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处理、审查起诉的期限。
-
●12.2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的条件,从而作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本讲将重点讲解提起公诉的概念与条件和公诉案件的移送两部分作出解读。
-
●12.3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或者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提起公诉在刑事政策上没有必要性或者起诉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本讲将重点讲解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的分类、不起诉的程序、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
第十三章第一审程序
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于提交给它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基础,裁判是审理的最终处理结果。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必须遵循的程序。第一审程序主要有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所组成。此外,刑事诉讼法还针对案情较为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公诉或自诉案件的审判规定了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
-
●13.1庭前审查
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本讲将重点讲解庭前审查的概念、内容与审查后的处理问题。
-
●13.2刑事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由五部分组成,其一是开庭;其二是法庭调查;其三是法庭辩论;其四是被告人最后陈述;其五是评议与宣判。
-
●13.3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简化的审判程序。本讲将学习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在审判中的特点、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以及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速裁程序,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将案件进一步予以分流,以提高诉讼效率。由此,我国形成了普遍程序、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多元化、繁简分流的模式。
-
●13.4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是指符合自诉条件的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本讲将通过案例导入深入学习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具体将分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受理、审理和特点作出解读。
-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所适用的法律程序。本章将从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裁判的种类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展开。
-
●14.1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上诉和抗诉两种。本讲将从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二审程序的提起理由,二审程序的提起期限与方式,二审程序的提起途径作出解读。
-
●14.2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时,应当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査,而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本讲将分全面审查原则的含义和全面审查原则的要求两部分做出解读。
-
●14.3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讲将介绍四个知识点:其一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依据;其二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其三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形;其四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
-
●14.4第二审裁判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本讲将分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对自诉案件的处理三部分作出解读。
-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特别程序。本章将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基本的介绍。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依法提起或决定重新审判,并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本章将从概述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作出基本介绍。
-
●15.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死刑立即执行程序具有适用对象单一、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自动启动和死刑核准权的专属性的特点。本讲将重点讲述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与复核程序。
-
●15.2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依法提起或决定重新审判,并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本讲将导入具体案例,通过与二审程序的比较,揭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并讲述禁止双重危险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
第十六章刑事特别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规定了特别程序。本讲将重点讲述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
●16.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本章将结合具体案例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制度。
-
●16.2缺席审判程序
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以专章规定缺席审判程序。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打击犯罪,特别是打击外逃贪污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我们将从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程序设置、诉讼权利保障、司法救济方面作出解读。
-
●16.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修改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缺席审判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解决特定案件中赃款赃物的追缴问题。本讲将从适用条件、启动程序与审理程序等方面作出解读。
-
●16.4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本讲将结合具体案例,从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强制医疗的适用主体、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作出解读。





